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保证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