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秩序、防疫和病媒生物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等的临时摊点、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定措施鼓励和引导商贩进入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便民摊区等场所经营。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