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贸市场因故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农贸市场因故歇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恢复经营;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