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处理结果。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建立投诉受理台账,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市场开办者可以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协商不成的,引导争议双方向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