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适当区域,按照市场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设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