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服务责任:
(一)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公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结果、监督检查结果、风险分级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等信息,设置诚信经营等公益广告和必要的应急逃生疏散标识;
(二)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设置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三)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清理农贸市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对公共厕所进行保洁;
(六)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对无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七)对农贸市场道路、消防、安全、给排水、供电、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劝阻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
(九)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