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微创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法落实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联系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人才,共同建立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