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违法收购野生药用植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