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药用植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