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出售、收购非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其出售、收购的违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