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野生药用植物良种繁育基地和野生药用植物种植基地纳入农业、林业等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