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设立野生药用植物良种繁育基地、野生药用植物种植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支持基地开展产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指导基地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档案,记录种子、菌种、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来源、生产技术、田间管理和采收加工过程等。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