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鼓励设立野生药用植物良种繁育基地、野生药用植物种植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支持基地开展产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指导基地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档案,记录种子、菌种、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来源、生产技术、田间管理和采收加工过程等。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