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药用植物良种繁育和种植技术的指导,支持科研机构研究野生药用植物种子种苗培育、种植、采收等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加以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