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智慧蓉城建设及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审慎监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