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智慧蓉城建设的渠道,建立健全城市机会清单发布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及时公开智慧蓉城建设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智慧蓉城建设的积极性。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用场景遴选、孵化、推广机制,建设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智慧应用场景创新,促进同类应用场景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