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资源,根据企业意愿指导规范内部法务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协助企业化解涉法风险和矛盾纠纷。

鼓励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企业提供志愿法律服务。

支持企业配备公司律师或者法律顾问。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