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物流成本:

(一)编制多式联运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公路、铁路、水运、通用航空基础设施无缝衔接,完善多式联运体系与物流园区配套;

(二)支持“互联网+货运”新业态发展,建立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探索城市共同配送模式;

(三)支持物流企业发展,鼓励使用节能运输车辆、标准化载具;

(四)有序发展低空物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