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