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公众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