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