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气瓶充装单位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标识、标记相一致;(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标识、标记;(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四)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