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活动,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气瓶充装管理,建立和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