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气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气瓶,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