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使用锅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不得使用未依法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锅炉。

国家禁止特定区域安装使用的锅炉,不得在特定区域内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