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