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埋设管道或者架设、安装、悬挂相关物体,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