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