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按照销售目录电价或者市场电价,依据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最终用户收取或者通知用户交纳。

供电企业可以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在线监测。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先缴费后用电、先用电后缴费、划小周期抄表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

供电企业定期检验、更换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计量装置故障、被干扰或者擅自更动,导致不计量或者计量失准的,用户实际用电量由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用电历史记录、计量自动化系统、监测装置记录或者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意见,计算用户实际用电量,与用户做退、补电费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