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对有窃电行为的用户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避免因中止供电造成设备、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避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书面窃电处理通知书送达对方。用户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当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