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鼓励并有序引导具备响应能力的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合理运用需求响应价格机制等方式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可中断负荷资源集中利用,增强电力系统平衡调节和抗风险能力,将十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逐步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约定并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后,对用户负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供电企业在执行中出现超电网供电能力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可中断负荷。

鼓励电力用户加强电能管理,按约定开展负荷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可中断负荷的监测控制,提升用能效率和负荷调节能力。

本条例所称可中断负荷,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以直接中断而不产生人身伤害和不影响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的部分负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