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传统能源与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协同发展;鼓励各类用户投资建设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

新能源发电和储能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参与电网调峰、调压和调频,配合供电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