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海底电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海底电缆定期复查、监视并采取保护、维修措施。

海底电缆所有人对海底电缆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