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海底电缆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制止和查处破坏海底电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