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涉案和涉诈异常互联网账号所关联注册的互联网账号重新进行核验,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由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