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