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