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有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二)设置婚前健康教育场所;(三)有合格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