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