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有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