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三)在推广、普及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