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