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人员报所在乡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