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六条有效经产前诊断,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医师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