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