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以及业主委托的装修企业相关室内装修噪声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日常巡查。

对室内装修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投诉。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