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文明施工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工作联动,加强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