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有效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高考日、中考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住宅楼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切割机、大锤等工具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作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定装修时间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噪声管理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