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相关措施,指导、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