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