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