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微咸水丰富的缺水地区,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不造成土壤盐碱化的前提下,稳妥发展咸淡混灌、咸淡轮灌等微咸水灌溉利用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种植耐盐碱作物品种。在农村供水水源不足地区,可因地制宜加强微咸水淡化处理利用,作为生产、生活供水的补充水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